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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承租人可依据租赁协议要求赔偿

作者:任高扬律师团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8-25 21:39 浏览量:280



【案情】

位于光明西路98XXX路XX号的房屋为王某个人所有,自2009年起出租给陈某做铺面使用,租赁期限为l0年,并约定如遇拆迁,合同自然终止,但王某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陈某,协商解决是否续租等事宜。2013年,该房因市政建设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公司在与王某协商过程中,王某承诺由其负责解决陈某的拆迁补偿事宜,拆迁人遂与王某订立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将货币补偿款500万元支付给王某,王某也在协议中写明,陈某的补偿事宜由其自行处理,决不再因此而向拆迁公司另行索要补偿款。此后,王某多次与陈某协商拆迁补偿事宜未果,陈某以未订三方协议为由,要求裁决与拆迁公司、王某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审判】

申请人陈某在裁决中诉称: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有权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拆迁条例》)的规定,与拆迁人、房屋产权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协议。被申请人王某辩称:双方租赁合同中明确记载,如遇拆迁,租赁合同自然终止。现合同终止的条件成就,申请人已经不能以承租人的身份参与拆迁补偿。第三人拆迁公司辩称:拆迁人已经与被拆迁人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不属于拆迁裁决的受理范围,要求驳回申请人的主张。裁决机关最终作出了中止裁决的决定。后租赁双方诉至法院,经判决该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未成就。中止情形消除后,裁决机关裁决订立三方拆迁补偿协议。

【处理】

注意《拆迁条例》与《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拆迁房屋承租人保护的不同。本案适用《拆迁条例》,其规定拆迁承租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发后,应注意,《征收与补偿条例》只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没有对承租人的补偿,即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房屋所有权人既可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也可获得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承租人可以依据与房屋所有人事先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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